
期刊简介
《疾病预防控制通报》原名《地方病通报》,创办于1986年5月,于2011年正式更名,是中华预防医学会系列杂志优秀期刊,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主管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办,刊号ISSN1000-3711/CN65-1286/R,邮发代号58-95。1992年曾被评为全国基础医学寄生虫学核心期刊,目前已被国内外多家数据库收录,如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》和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》(独家)(CAJCED&CJFD)、《中文生物医学期刊文献数据库》和《中国生物医学期刊引文数据库》(CMCC&CMCI)、英国CAB Abstracts 和 Global等等。本刊坚持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,结合西部地区卫生防病工作需要,交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成果和防治经验,服务新疆及西部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”的办刊宗旨,主要报道鼠疫、布鲁氏菌病、克山病、大骨节病、碘缺乏病、氟(砷)中毒病、包虫病、黑热病、血吸虫病、疟疾、肠道寄生虫病、性病/艾滋病、结核病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、计划免疫、放射卫生与放射病、消毒杀虫灭鼠、医学动物与昆虫、健康教育、社区卫生、农村卫生、妇幼保健、卫生监督等疾病预防与控制研究的相关内容。《疾病预防控制通报》将为我国的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的不断发展而努力,并为广大的卫生工作者提供更好、更优的交流平台。
全国首个!医务人员这9类行为被禁
时间:2025-03-27 17:10:02
国家卫健委近日发布通知,明确禁止医务人员进行健康科普的九类行为。这一举措引发了广泛关注,也引起了人们对医务人员在健康科普中角色和责任的深入思考。
一、背景介绍
近年来,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,对于健康知识的需求也日益增长。医务人员作为专业的健康管理者,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公众的健康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。然而,一些医务人员在健康科普的过程中,存在着误导性、夸大其词甚至违法的行为,给公众带来了困扰。为了规范医务人员的科普行为,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,国家卫健委出台了相关规定,明确了医务人员健康科普的九类禁止行为。
二、九类禁止行为的具体内容
不得散布未经证实的健康信息:医务人员在进行健康科普时,必须确保所传播的信息是经过科学验证的,不能随意传播未经证实的健康观点和方法。
不得进行虚假宣传:医务人员不能通过夸大其词、虚构事实等手段来推广某种产品或疗法,以免误导公众。
不得泄露患者隐私:在科普过程中,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,保护患者的隐私权,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病情。
不得擅自诊断疾病:医务人员在科普活动中,不能以个人名义对他人进行诊断或推荐治疗方案,应该引导患者到医院进行专业检查和治疗。
不得进行非法行医:医务人员不能利用科普活动进行非法行医,包括开展诊疗活动、开具处方药等。
不得进行商业推销:医务人员在科普中不能进行商业推销,不能将科普活动作为谋取经济利益的手段。
不得进行人身攻击:医务人员在科普过程中,应该尊重他人的观点和权利,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恶意中伤他人。
不得违反职业道德:医务人员在进行健康科普时,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,不得有违背医学伦理和职业操守的行为。
不得参与非法组织:医务人员不能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组织活动,更不能在科普中使用非法组织的名义进行宣传和推广。
三、为什么禁止这些行为?
这些被禁止的行为,一方面可能会给公众带来健康风险,另一方面也可能损害医务人员的职业形象和社会声誉。例如,散布未经证实的健康信息可能会导致公众采取错误的健康行为,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不良后果;进行虚假宣传和商业推销则可能误导公众,损害消费者权益;泄露患者隐私更是侵犯了患者的权益。因此,禁止这些行为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权益,维护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。
四、如何加强监管和执行?
国家卫健委已经明确表示,将对医务人员的健康科普行为进行监管,一旦发现违规行为,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。同时,医疗机构也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,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,确保医务人员遵守相关规定。此外,公众也应该提高警惕,理性对待各种健康信息,避免被不实信息误导。
国家卫健委明确的这九类禁止行为,为医务人员的健康科普工作划定了红线,也为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。希望通过各方共同努力,能够营造一个健康、科学、有序的健康科普环境。